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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智慧支付分会管理办法

来源:智慧支付分会 发布时间:2017-09-25 浏览次数: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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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智慧支付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所属分支机构。本会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章程》、《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细则》进行编制和修订。本会由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支付应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等自愿参加组成。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在政府的领导下,面向企业,建立基于支付应用的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促进企业间的横向联系与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资源整合,推进产、学、研合作,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和引导公共交通领域支付应用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提供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支付应用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建议;

二、推动公共交通领域以及其它相关领域涉及支付应用的横向联系,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  

三、组织制定、推广、应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支付应用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公共交通领域支付应用相关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承担有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评审,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调查、收集、反映推广应用中的问题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支付应用相关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六、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调研和经验交流、召开研讨会,以推广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七、完成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组成:

一、城市公共交通卡主体运营单位;

二、第三方支付类公司;

三、相关的卡商、芯片、系统终端等企业;

四、科研单位和院校。


第八条 本会会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章程》,并遵守《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智慧支付分会管理办法》;

二、从事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支付应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等;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本会秘书处审核报本会主任委员同意,在本会理事大会上通报;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单位证书等。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智慧支付分会管理办法》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履行本会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章程》、《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智慧支付分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各会员单位选派1位负责人担任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具体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管理办法》;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的选举、表决办法;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并报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理事会决议通过;

五、决定聘任和解聘副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应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的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时间为4年,届满换届改选,最高年龄不超过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会进行管理,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本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承办本会各项工作和日常事务;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薪酬;

五、建立健全本会的规章制度,加强秘书处建设和管理;

六、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工作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将严格按照《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细则》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任委员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办理解散批复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移交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7年9月7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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