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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征信信息安全保护的比较借鉴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10-18 浏览次数:1545

征信系统作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当前经济金融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市场需求和金融科技的推动下,进一步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成为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征信信息安全面临的形势也较为严峻,如何切实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提升民众在征信领域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值得关注。

日韩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实践

日本征信业的发展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形成了混合制的征信市场体系:个人征信采取会员制模式,由行业协会建立公共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企业征信采取市场模式,私营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在日本的征信业监管中,法律发挥着主要作用,通过完备的法律达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效果。首先是建立了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中心,以《金融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指引》等各部门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方针,明确了国家及地方政府、行业机构的责任义务。其次用《贷款业规制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只能用于调查消费者的偿债能力或支付能力,不得用于其他非法商业用途。同时,良好的社会诚信文化、贯穿始终的国民诚信教育、严苛的诚信纪录管理、巨大的失信违约成本以及个体对信用信息的关注和保护意识,也是日本征信业得以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外部保障。

韩国征信业以重法律、强监管为主要特点,实行两级行业架构:运营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公共机构,集中收集企业、个人的一般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服务;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征信公司,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其他征信信息,对外提供信用评级和征信报告等服务。从对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韩国形成了一套较为健全的信息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宪法从根本上规定了对私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保护,其次,制定了《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构建了韩国征信业运行的基本框架,明确了金融监督院为韩国征信业的监管部门,任何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均要接受审批和监管,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构建了全方位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详尽规定了征信信息运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预防、保护和救济制度。

完善我国征信信息安全保护的启示

从日韩两国征信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制约着征信业的发展,征信信息安全,立法先行是关键、监管从严是手段、优化信用环境是保障。

一是加强征信信息运用全流程防护。目前我国征信法律体系包含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并明确征信信息运行的全流程防护措施。在事前预防阶段,建议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审议施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计划和制度法令等;事中保护阶段,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遵守的具体标准,明确在收集利用或向第三者提供个人信息时,必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事后救济阶段,应设立个人信息纷争调停委员会,使个人信息权利或利益被侵害的国民可以向其申告被侵害事实。

二是加大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管力度。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征信业发展初期,强监管对夯实行业发展基础、保障征信信息安全意义重大。我国征信业发展方兴未艾,一些违规或超范围经营的机构仍然存在,非法倒卖征信信息和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要加大力度清理征信市场乱象,优化征信供给质量。监管部门应切实做好征信机构备案清理和新机构准入工作,打击无证征信活动和非法倒卖个人信息行为。对持证机构从严监管,督促其提升从业人员合规与风险意识,守住风险底线,对征信信息泄露案件从严问责、从严处置。

三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和文化建设。征信信息安全仅仅是征信业运行的最基本的诉求,行业长期的安全稳健发展根植于全社会信用意识的提升。政府方面,应继续加快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重点,倡导全社会提高信用水平;企业方面,树立诚信意识、品牌意识,创建和弘扬以守信为基础的企业文化;个人方面,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让信用自觉融入生活各方面;征信机构方面,开发完善多样化信用产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提升全社会在征信领域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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